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30 17:00:43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将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粮油,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即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的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

第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下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卖方”)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网上竞价交易。

第三条  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场外同时进行网上竞价的方式。具体交易方式详见当期《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参加竞价销售交易的应价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必须为自愿报名参与粮油交易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协调粮食出库、办理粮油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但不能作为买方或卖方参与粮油交易活动且不承担买方或卖方相应责任。成都分公司下属直属企业作为卖方具体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以下简称“卖方承储库”)为卖方确定的实际存储仓间或库点,卖方负责粮食出库、协调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油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先款后货,交易中心将已出库并且经双方确认的粮食货款分批足额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须成为交易中心会员方可进行交易。单位会员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个人会员只需交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银行卡和账号,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中心将KEY盘、CWCA数字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授权书》中确定的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KEY盘遗失、信息泄露、非交易代表本人使用或未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年审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参加竞价销售交易的卖方在正式交易前1个及以上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交易底价必须于交易前5小时报交易中心),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可采用邮寄、传真、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按卖方提交的交易时间,合理安排网上交易。

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卖方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后当日在交易中心网站“重庆粮网”(http://www.grain.cq.cn)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交易公告》、竞价销售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一经公布,不得撤回。会员可到交易中心或登陆“重庆粮网”了解网上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九条 有意向参与竞价销售交易的会员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开具《粮油竞价交易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价交易的会员,均视同认可公示标的质量,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第十条 参加竞价销售交易的买方须在交易会开始前2小时,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向交易中心银行账户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中,交易保证金标准:粮食类为10元/吨、食用油类为50元/吨;履约保证金标准:粮食类为100元/吨、食用油类为500元/吨。交易中心确认上述保证金到账后,会员报名成功。会员报名参与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和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等要求。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交易地点: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确定的交易日进行。

第十三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自身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以交易中心提前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五条 参加现场和场外竞价销售交易的会员应按时登录(/index.html)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或以当期公告的登录端口登录,参加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可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扰乱交易秩序的单位或人员,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中央储备粮油销售采用独立专场进行竞价交易的方式。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是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挂牌竞价交易采取在公告公布的交易时间内应价。具体竞价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卖方需要选定,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竞价销售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设备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拍价(最低限价)开始应价,并按每吨5元(粮食)或20元(食用油)的整数倍价位递增应价。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每个标的所销售的粮油数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凡未预交保证金者或交纳不足者,无法参加竞价。买方应价时,应价数量不得超过预交保证金限定数量,否则,无法继续进行应价。

第二十三条 买方在新价位一经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最终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对标的起价价位应价,该标的流拍。

第二十五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交易方式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应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每个标的所销售的粮油数量不可分割。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应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标的实际买方。

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对标的起价价位应价,该标的流拍。

第二十六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前散装车板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及整理费用。如买方有包装以及整理要求的,可与直属企业另行协商,费用按协商标准单独进行结算。

粮食出库仓前散装车板价,是指粮食散装至买方汽车车板的价格。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的人工及设备使用等费用,经协商粮食卖方另行收取包装以及整理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或通过邮寄、传真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由买卖双方自行打印留存。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签订。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和当期交易公告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500(含)吨及以下出库期暂定30天,购买粮食数量在500吨以上1500吨(含)以下的出库期45天,购买粮食数量在1500吨以上3000吨(含)以下的出库期50天,购买粮食数量在3000吨以上的,出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因市场调控需要另行约定的,详情见《交易公告》。

第三十一条 单笔粮食成交数量500吨(含)及以下的,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单笔粮食成交数量500吨及以上的,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按《交易公告》的要求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市场调控需要另行约定的,详情见当期《交易公告》。交易中心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一次性汇入全部货款。

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申请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确认货款到账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出库通知单》进行确认,并通知买方和卖方,电子《出库通知单》由买卖双方自行打印留存。

第三十二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买卖双方每日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粮食出库,卖方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出库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承储库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

第三十四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参见交易清单。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三十五条 出库的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粮油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或以卖方承储库仓内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为准,不进行水分、杂质增扣量。因市场调控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或卖方对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认定做出调整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对已交割粮油验收无误的,按照成交价格和交割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同时签定《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凭证,应妥善保管。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并将确认的粮油货款全部划入卖方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另有约定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5日内,交易中心仍未收到该合同《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说明的,则视为履约完毕,交易中心则将该合同数量的粮油货款划入卖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账户。

第三十七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中心按照《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

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

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扦样检验。异议方提出的异议成立的由对方承担相关责任、费用及损失,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责任、费用及损失由异议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买方在规定的出库期限内未出库,造成延期发运的,卖方有权变更粮食存放地点,发生的搬转、运输以及仓储保管等各项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买方、卖方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中央储备粮无法正常出库的,由交易中心核实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退还买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未出库部分货款;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的,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0.8‰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竞价交易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买方的退款申请单,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对其中未交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3、因买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粮食从卖方仓库运出的。

4、违反中央储备粮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买方出现第四十二条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和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中央储备粮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卖方出现第四十三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或签订合同后,如遇国家应急动用或中央储备粮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已成交、已签订或已执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交易或合同双方共同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单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由重庆市粮油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