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交易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将网上采购的中央储备粮油,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品种和数量,通过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即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交易。为保证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交易规则。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内进行的中央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活动。
第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分公司”)下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买方”)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网上竞价交易。
第三条 竞价采购活动采取现场和场外同时进行网上竞价的方式。具体交易方式详见当期《中央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参加竞价采购交易的应价方(以下简称“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应价方资格的审定、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协调粮油发运、接收、办理粮油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但不能作为买方或卖方参与粮油交易活动且不承担买方或卖方相应责任。成都分公司下属直属企业作为买方具体签订交易合同。交货地点为买方确定的实际码头、站点、库点,参加交易的买方为成都分公司下属直属企业,具体负责粮油入库、质检、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油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通过交易中心开设的账户进行,交易中心将已入库并且经买卖双方确认的粮油货款分批足额划入卖方的银行账户。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交易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和卖方须成为交易中心有效会员方可进行交易。单位会员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告知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CW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中心将KEY盘、CWCA数字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交易授权书》中确定的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KEY盘遗失、信息泄露、非交易代表本人使用或未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年审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买方在交易前1个及以上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竞价采购交易清单(附:分品种的委托竞价采购交易清单样表),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清单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后可采用邮寄、扫描、传真、发送指定电子邮箱、微信等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按买方提供的交易时间,合理安排网上交易。
第八条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委托竞价采购交易清单后当日在“重庆粮网”(http://www.grain.cq.cn)、“2024年澳门原料网1688”官网、重庆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有意参加交易的会员应及时登陆“重庆粮网”、“2024年澳门原料网1688”官网、重庆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微信公众号等了解竞价采购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九条 卖方须在交易开始前2小时,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向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中,交易保证金标准:10元/吨;履约保证金标准:100元/吨(履约保证金在交易公告中另有规定的,以交易公告为准)。交易中心确认会员上述保证金到账后,报名成功。会员报名参与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和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等要求。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十条 交易地点: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确定的交易日进行。
第十二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取消、推迟或暂停交易。卖方因自身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以交易中心提前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和场外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点击网页上方“请登录”或右方“省储中心”进行会员登录→点击“交易”板块→选择“重庆市场”参加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油采购采用独立专场进行竞价交易的方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是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挂牌竞价交易采取在公告公布的交易时间内应价。具体竞价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买方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竞价采购开市后,卖方利用交易终端设备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最高限价)开始应价,并按每吨5元的整数倍价位递减应价,每个标的所采购的粮油数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凡未预交保证金者或交纳不足者,无法参加竞价交易。卖方应价时,应价数量不得超过预交保证金限定数量,否则,无法继续进行应价。
第二十一条 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竞卖人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该标的的成交价,该竞卖人为该标的的中标人,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对标的起价价位应价,该标的流拍。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交易方式的,开市后,卖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应价。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每个标的所采购的粮油数量不可分割。在规定时间内,以最低应价为标的成交价,该卖方为标的实际卖方。
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对标的起价价位应价,该标的流拍。
第二十四条 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卖方送货到买方指定的水运码头、火车站点,到港后的卸船费用、粮食转运费用、入库费用由买方承担;到站后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当货到买方指定的码头、火车站后,如买方需委托卖方将粮油运输到库,买方将另行支付给卖方相应费用,费用标准双方协商确定。送货地点及费用有变化的详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交易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或通过现场、邮寄、扫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由买卖双方自行打印留存。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签订。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
货物到达时,卖方须派人(持卖方的书面委托书)与买方检验员共同扦取样品并全程参与检测过程,在检测报告书上签字确认该批粮食检测结果。若卖方不派人,则须提供书面说明,认可买方扦样及检测结果。若卖方既不派人参加扦样及检测过程,又不提供书面说明,视为卖方认可买方扦样及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买方于卖方粮油送到且验收入库后,按入库进度的90%将相应货款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余下10%的货款待买方收到卖方本次合同实际履约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
第二十八条 粮油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同一卖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成交数量若小于或等于2000吨的,入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同一批次成交数量大于2000吨的,或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油,入库期可延长15天(交易公告对履约时间另有约定的,以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货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延长交货期申请,交易中心核实后可延长交货期。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应提前做好粮油交收衔接工作,约定具体入库时间、进度等事项,必要时卖方可向买方函告《入库粮油预报表》。交货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出示《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及本人身份证,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做好粮油接收工作,及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入库后买卖双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并办理相应货款结算。买方入库的粮油品种以合同为准,粮油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入库检验结果为准。粮油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买方计量衡器为准。买方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三十二条 卖方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的粮油各项质量指标不能低于交易公告约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买方与卖方对入库粮油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申请交易中心调解的,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公告、交易规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一是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二是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是因检测产生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买卖双方经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十四条 货款实行分批结算,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将货款拨付至卖方提供的对公账户。
第三十五条 竞价交易成交的,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0.8‰向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卖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卖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竞价交易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卖方的退款申请单,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全额无息退还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 拒签合同的。
2.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
3. 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4. 入库后不签署《验收确认单》的。
5.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 卖方出现第三十七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终止。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卖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买方和交易中心。其中,已完成部分交货的,视为合同部分履约,对未交货部分的粮油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同时,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中央储备粮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 拒签合同的。
2. 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按《验收确认单》履约进度将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
3. 设置障碍拖延入库及货物验收的,入库后不签署《验收确认单》的。
4. 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 违反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6.拒绝卖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入库费发票的。
7. 违反中央储备粮竞价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及当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九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终止,买方须补齐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其中,已完成部分交货的,视为合同部分履约,对未交货部分的粮油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同时,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中央储备粮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或签订合同后,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国家应急动用或中央储备粮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已成交、已签订或履约中合同,不能正常履约的,交易或合同双方共同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交易中心与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单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由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即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