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2021年10月8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商品粮油网上公开竞价采购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品粮油竞价采购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公开竞价采购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买方是竞价采购的采购人(以下称买方),参加交易的卖方是竞价采购的供货方(以下称卖方),卖方必须是自愿报名参与竞价且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卖方代表须向交易中心交验《营业执照》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取得网上交易资格,交易代表领取用户代码、电子密钥、 交易密码等为竞买人的资格凭证,属竞买人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已取得前述资格的卖方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年审。
第五条 买卖双方按拟竞价粮油数量向交易中心预交履约保证金100元/吨(菜籽油500元/吨)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菜籽油50元/吨),交易中心确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到账后,会员报名成功。交易中心与买方对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其他约定的,详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六条 买方在正式交易前1个及以上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委托竞价采购交易清单,交易清单内容包括交易日期、品种、数量、交货地点、质量要求、交货期限等,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清单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后可采取邮寄、扫描、发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按照买方提供的交易时间,合理安排网上交易。
第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委托竞价交易清单后于当日在“重庆粮网”( www.grainmarket.com.cn/centerweb/region/CQ)、“2024年澳门原料网1688”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参与交易的会员可到交易中心或登录“重庆粮网”、2024年澳门原料网1688”官网等了解网上交易的有关事项和信息,正确理解相关约定和要求。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卖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参加现场和场外网上交易的会员应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官网(www.grainmarket.com.cn)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选择竞价交易专场,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四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场。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采购的商品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及要求以竞价采购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竞价采购交易各标的成交价格为买方实际承储库内散粮汽车板交货价格(无水杂增减量、不含包装物)。交易中心与买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详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交易中心可以临时调整。
第十九条 开市后,卖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最高限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粮食)或20元(菜籽油)的整数倍价位递减报价。每个标的所采购的粮油数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条 在标的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卖方在点击计算机报价时,竞价数量不得超过预交保证金限定数量,凡未预交保证金者不得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三条 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竞卖人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该标的的成交价,该竞卖人为该标的的中标人,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自交易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邮寄等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或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竞价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0‰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与交易会员另有约定的,按当期交易公告执行),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全额退还。
第二十七条 竞价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买方或卖方的退款申请书,经交易中心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货款支付期限和货物履约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以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交货方式采取送货制,由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指定的实际存粮库点内散粮车板交货。按照先货后款的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可分批次支付货款。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发货时,须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买方做好接货准备,卖方将货物发运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交货时必须向买方提供本批粮油质量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数量确认: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买方计量衡器(油以打尺计量计算)为准;入库(罐)数量经买卖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质量确认:粮油入库(罐)(油入罐静置48小时)完毕后,由买方通知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抽样验收,以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第三十四条 完成数量、质量确认后,买卖双方签署纸质《验收确认单》,由卖方送达交易中心;也可通过交易系统签署电子《验收确认单》,双方自行打印留存。
第三十五条 货款结算:交易中心凭每批次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卖方帐户。交割完成后交易中心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三十六条 买方与卖方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入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 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中心按照交易公告、交易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双方经协商或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或补充协议;经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发生法律诉讼时,双方必须到交易中心所在地的法律诉讼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当某一标的所有粮食均履约交货验收完成后,卖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 拒签合同的。
2. 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按照交易规则和《交易公告》中规定,及时支付已经履约完毕的货款。
3. 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
第三十九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八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将买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划拨转付给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 拒签合同的。
2. 未按合同和《交易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
3.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粮食,经明确认定不合格后,未按要求及时整理、调换的。
4. 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5. 违反重庆市地方政策性粮食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卖方出现第四十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将卖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拨付给买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同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如不良信用记录较多或情节严重,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纠纷等。如遇重大问题,由交易中心提请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交易会员预交了保证金取得交易资格后,就表明已经认可参与交易的相关流程和所有规定,同意并遵守本细则的所有条款,承担本细则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对于单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在交易公告里给予说明。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
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二0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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