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活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保证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以及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地方政府储备公开竞价销售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详见《交易公告》。参加交易的卖方为有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交货单位为卖方指定的承储库,承储库作为卖方的代表(以下称卖方承储库),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与竞价的粮食经营者,若对买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五条 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通报。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交易中心采用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申请会员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明确的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个体提供本人签字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
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第八条 买方和卖方按拟竞价的粮食数量,原则上按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500元/吨(油)和交易保证金10元/吨(粮食)或50元/吨(油)的标准向交易中心预交。买方保证金须在竞价销售交易会开始前2个小时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卖方保证金须在提交委托交易清单当日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对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及交纳方式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1个及以上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清单加盖卖方公章后可采用快递、传真、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给交易中心。交易清单应包括标的卖方承储库名称、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卖方同时需提供与标的内容相符的近三个月以内的质检报告1份(卖方应提供与公示交易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质检报告及检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条 交易中心收到卖方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后,及时在“重庆粮网”(http://www.grainmarket.com.cn/centerweb/region/CQ)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告《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等竞价销售信息。免费提供《交易授权书》《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等模板,供交易双方自行下载。交易中心可向买卖双方的交易代表提供交易操作培训和说明。
第十一条 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会员,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开具《粮油竞价交易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实物质量,卖方承储库必须予以配合。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价交易的会员均视同认可公示标的质量,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第三章 交易地点与时间
第十二条 现场交易地点: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交易大厅。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四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且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如有临时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发布公告。买卖双方根据最新公告信息,参加竞价交易。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参加交易。
第十七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等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场。
因疫情防控、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交易中心对交易方式、进场人员有特殊要求及安排的,买卖双方应服从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维护交易秩序。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可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竞价销售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罐)前散装车板交货价格,不含包装及整理费用;若另有约定的,以公告为准。若买方有包装或整理要求的,费用由买卖双方按协商标准单独进行结算。
粮食出库仓前散装车板价,是指在卖方承储库粮食散装至买方汽车车板的价格,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的人工及设备使用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竞价销售交易可采取对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的方式,也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批次公布委托标的挂牌竞价,具体竞价方式由交易中心根据卖方委托选定,详见《交易公告》。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最低限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食用油按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交易中心与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采取挂牌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开市后,买方选定标的,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出价为标的成交价,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
成交后,买方中标数量所对应的保证金冻结。
第二十三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撤销的交易由卖方重新委托交易中心按照流程组织交易。
第二十五条 买方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六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必须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详见《交易公告》。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竞价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5‰向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十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出库期限原则上为60天;若履约期限另有约定的,以《交易公告》为准。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均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二条 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付款期限另有约定的,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
地方政府储备交易实行先款后货。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开具《出库通知单》原件。并于当日告知买方,同时将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的情况通知卖方安排承储库点发货。买卖双方通过电子签章CA认证的,由买方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通知卖方和买方。
第三十三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承储库,由双方协商确定出库时间。卖方承储库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正常出库。出库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及时沟通。
第三十四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承储库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第三十五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质量以公告为准;出库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卖方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卖方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三十六条 货款结算:买卖双方验收无误的,按成交价格和货物交割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签署《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由卖方将《验收确认单》原件送达交易中心。双方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
在约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日内,交易中心对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的,则视同出库完毕,交易中心将该合同数量的粮油货款拨付给卖方指定银行账户。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承储库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或将货物转运至第三方存储,有关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
交易中心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于2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交易中心按照《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等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和可能带来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双方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经交易中心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八条 承储库在相关出库期间,在粮食未完成出库的情况下,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强行要求买方提前签订《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粮食已出库数量。
第三十九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可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也可应买方要求暂存用于以后交易。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应买方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四十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买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的;
(三)违反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买方出现第四十条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合同总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分别支付给卖方、交易中心。买方出现第四十条第三款行为的,交易中心还应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其地方政府储备交易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拒绝质量检验或改变标的的;
(四)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六)违反政策性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 卖方出现第四十二条所述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合同总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扣缴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并分别支付给买方、交易中心。卖方出现第四十二条后五款行为的,交易中心还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其他粮食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具体详见《交易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交易规则由国家粮食重庆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